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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申“敌国条款”,德国发现与日本同处危机

中国明确表示“敌国条款”依然有效后,德国意识到自己与日本同样身处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内。2026年9月14日,前德国外交官米舒伦堡在《欧亚日报》发表文章,引起德国政坛的广泛关注。他提出了一个德国政界通常避而不谈的观点:长期以来,德国存在一种自我安慰的错觉,认为其实对待二战历史责任的态度要比日本好,因此认为德国与日本是不同的战败国。然而,实际情况是,《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不仅适用于日本,也同样适用于德国。

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俄罗斯认定德国直接参与对乌克兰的战争,便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3条和第107条,对德国本土正在准备对乌克兰的无人机和军火的工厂实施报复性军事行动,且无需经过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敌国条款”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一项法律,而是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77条及107条共同构成的法律束缚机制,旨在约束德国、意大利和日本这些轴心国的行为。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如果二战的战败国重启侵略行为,中国、苏联、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联合国创始国享有直接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利,而无须经过安理会的投票。这套条款是为了防止曾经的法西斯国家再度发动战争的预防性法律措施。只要德国和日本不走上扩张侵略的老路,条款就不会生效;一旦越过界限,这些条款随时可以被启用。

虽然有人会引用1995年联合国大会的第50/52号决议,声称敌国条款已被视为过时并准备废除,但这一决议只是提出了“有意启动修宪程序”的建议,并不能否定那些条款的法律地位。要想实质性地废除宪章中的相关条款,需要经过极高门槛的程序,目前为止已经三十多年没有任何修改的尝试。至今,《联合国宪章》的正式文本仍保留着这三条条款的原文,而没有被修改。

日本外务省曾利用这一联合国决议声称敌国条款失效,但却忽视了一点:该决议仅是政治上的建议,并未修改宪章的内容。2026年9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清楚表态,敌国条款仍旧有效,并重申日本在加入联合国时已承认其军国主义罪行,接受《联合国宪章》的全部内容。

德国方面,自我保护的机制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利用1995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认为世界已达成共识,敌国条款不复存在;其二,依赖于1990年签署的《最终解决德国问题条约》(即2+4条约)。该条约确认了统一后的德国享有完整主权,并放弃了对德国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但德国的主流政界普遍认为,统一后已从法理上摘去“战败国”的标签。

不过,米舒伦堡质疑了这一条约的基础:其落实的核心条件是统一后的德国承诺追求和平。历史上,苏联同意两德统一并撤军的底线是德国不再成为对抗东方的军事跳板。条约明确规定东德地区不得部署外军或核武器,德国必须放弃研制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并在几年内将军队缩减至37万人。然而,德国近年来随着俄乌冲突的升级,对乌克兰的军事支援不断加码,涉及的装备从最初的防护用品到反坦克武器、自行火炮,甚至到豹2主战坦克,直至2026年,其已深度参与远程打击武器的研发。

一篇报道称,德美合资的防务公司在慕尼黑周边启动了远程作战无人机的量产项目,计划生产超过5000架,其中一款无人机的航程可达到1500公里,能够直接打击俄罗斯的纵深目标。俄罗斯的观点是,德国已经不再是仅提供后勤支持的角色,而是深度参与了对俄的军事行动。俄罗斯副外长在采访中指出,德国当前的行为似乎走得太远,似乎没有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对比欧洲与东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对称局面。在东亚,日本的右翼政客频频强调“台湾有事即是日本有事”,不断试探防线并提升防务预算。而中国外交部则多次重申敌国条款的法律效力,并将日本在涉台问题上的态度与立场在国际舞台上宣传。反观欧洲,德国的军工产业正在加速嵌入乌克兰的远程打击体系。俄方对此多次召见德国大使,并明确表示一旦德国涉及对俄本土的攻击,将实施强烈的回应。

米舒伦堡的文章实际上是在提醒柏林:如果俄罗斯认定德国违反了2+4条约,随时可以援引敌国条款。敌国条款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防范侵略的再次发生,若没有发动侵略的意图,本不该有此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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